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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燃气具协会商用厨具分会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 2012-08-20 10:10:53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浙江省燃气具协会商用厨具分会

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商用厨具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本行业的社会声誉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诚信经营,推进我省商用厨具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业商用厨具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商用厨具行业协会章程,结合商用厨具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凡在本市省政区域内从事商用厨具销售活动的本会会员企业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企业经营行为准则


    第三条  依法经营,维护商用厨具行业的市场秩序。凡我会会员企业及在我省从事商用厨具销售活动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把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第四条  规范行为,诚信经营。必须按照企业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揽工程。与其他企业合作,必须遵循平等互利、风险共担、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条  严格劳动用工合同管理,依法与务工人员签定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不私拉滥招,违法用工。

    第六条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确保关建岗位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杜绝各类人员无证施工。 

    
第七条  重合同、守信用。加强企业的诚信管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  维护商用厨具行业的整体利益,大力加强企业之间合作,投标不得低于成本价;不以卖标、买标、围标和串标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或承揽工程;不得有贿赂、回扣等非法互利行为。提倡公平竞争,不得互相拆台。

    第十条  抵制违规行为。自觉抵制不法企业或个人在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必须严格按照行业协会制定的用料标准;具体设备用料细则A/B/C见附件一。否则为不合格产品。协会会员单位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  坚持"质量兴业"的方针,严格质量管理。并且积极相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在我省安装使用的燃气具必须达到协会制定的指标3级以上,否则为不合格产品。协会有权要求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现场检验。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实行标准化管理,坚持文明施工。严格按规范和操作规程科学组织施工,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推广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十三条  关心员工生活,维护员工利益。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工人工资。对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不隐瞒。

    第十四条  加强相互监督,共同维护行业信誉。生产企业或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现其它企业和个人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举报。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各企业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产品及图纸等)应予以法律保护,对产品仿冒、证书造假等情况应积极向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章  惩戒、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经查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惩戒,具体行业自律监督机制详见附件二;具体商用厨房工程付款及质保规定详见附件三。


    第十六条  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是全省行业企业和全行业每一位员工的共同义务,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建文明浙江、平安浙江的具体体现。协会将根据各企业、单位落实公约的情况进行考核、评选,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外地入浙江省经营销售的企业,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加入本协会,自觉履行上述各条自律公约,接受协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否则其它企业或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八条  为了贯彻落实本公约,本协会秘书处和协会理事会是投诉、举报、检查、协调处理的部门。并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对省行业协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协会常务理事全体会议通过,公告后生效。本公约由浙江省燃气具协会商用厨具分会负责解释。通过签约的单位都是浙江省燃气具行业自律监督的签约人之一。

 

 

 

浙江省燃气具协会商用厨具分会

2012.06.18

 

注:附件一和附件二自201291日起实施

        附件三自201311日起实施

 

会员单位签名:详见签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