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浙江省燃气具和厨具厨电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provice Gas Appliance Kitchenware and Kitchen Electric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ZGKKA”。
第二条 协会性质:以浙江省燃气具和厨具厨电产品生产企业为主体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并具有社会团体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宗旨:团结、协调、提高。在国家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同时立足于行业发展,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推动行业创新、技术进步、产业和产品升级。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耀江发展大厦1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政府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产品标准、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代表行业开展行业统计、调查,掌握行业动态,为制定我省燃气具、厨具厨电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
(三)代表行业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代表行业会员依法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申请,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积极为会员争取合法权益;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根据行业发展的需求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以及相关质量、技术及服务规范,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总结、交流和推广行业内在经营管理、科研、设计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六)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搜集、提供和组织国内外有关燃气具、厨具和厨电方面的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交流和合作,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类产品推广会、博览会等活动,协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和制定、实施企业标准;
(六)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提升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的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建立协会网站、短信平台,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八)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比和市场评估,宣传和表彰协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着成绩的会员,树立协会的良好社会形象;
(九)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相关事宜,协调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事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十)沟通会员与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管理工作,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
(十一)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质审查、技能资质考核、技术职称评审、产品质量认证服务,对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进出口许可和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是单位会员。
凡在浙江省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从事燃气具、厨具厨电及配件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企业单位;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承认协会章程,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参加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我省燃气具、厨具厨电行业具有一定产品经营或学科影响的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向全体会员单位、个人公布并发给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牌。会员未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劝其退会或由协会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自行停产半年以上、转产和破产;
(二)依法撤销;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的;
(四)其产品或服务质量有严重投诉,造成很大社会影响而又不努力采取措施纠正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
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协会的领导机构,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协会理事会的组成: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理事会的成员须经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待协会发展壮大,理事单位较多而需设立常务理事会时,在修改章程时阐明常务理事会的产生程序和职权。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键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省经贸委审查和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兼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国内外个人或团体(企业)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在每年的8月15日前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理事长单位:10万/年,副理事长单位:3万/年,理事单位:1万/年,会员单位:3000元/年。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违规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井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